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水平,正确评价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依法执教的规范性和教书育人的自觉性,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是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坚持思想道德标准和业务工作标准并重的原则,规范强化教师日常表现,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人才培养使命,为学校发展汇聚新动能、增强正能量。
第三条 坚持价值引领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的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的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聘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返聘干部教师等),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师德进行考核。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6.为人师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成立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部门、二级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二级学院领导、室(教研室、办公室、实验室)主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组成。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方法、程序为:个人自评、民主测评、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学校审定、结果反馈。最终结果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新疆和田学院教师年度(师德)考核登记表》(简称考核表)。
民主测评。教师本人在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召开的全体教师会议上述职,并按照《新疆和田学院教师师德考核测评表》相关要求接受民主测评。
综合评议。各部门、二级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依据《新疆和田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综合考量测评结果、当年学生评教结果以及教师平时实际表现,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初步意见。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写出详细事实说明。
结果公示。各部门、二级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校审定。各部门、二级学院将本部门、学院确定的教师师德考核结果送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汇总、复核,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按照党委常委会议确定的师德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教师本人对考核评价等次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最终确定考核结果。教师本人没有申诉或逾期的,按照学校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结果反馈。各部门、二级学院考核工作小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条 教师如对考核等次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等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各部门、二级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各部门、二级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出复核结论。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本学年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彰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同时暂停履行教师职务。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工作,按要求严格进行师德师风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作者:梁星星 编辑:魏娜 审核:王予锋)